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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研究债务人公司已被注销,债权人如何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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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括文字个,可视化视图3张,全文阅读约花费您5分钟)

导读

在众多不良资产清收案件中,债务人公司财产往往已被提前转移,进入执行阶段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难以推进,最终债务人公司被注销登记,债权人收回债权成为奢望。那么,面对既无财产线索、又已被注销的债务人公司,如何寻找突破口?本所律师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相关规定,分析探寻如何在上述“山穷水尽”的情形下让执行案件“柳暗花明”。

裁判要旨

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作为债务人的公司未进行合法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案情简介

(为便于您的阅读,案件进程可见图1《案件可视化流程图》)

一、北京农商行起诉凌志建筑公司、博邦商贸公司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作出判决:1、凌志建筑公司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万元及利息,博邦商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北京农商行申请强制执行,但两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

二、十年后的年2月28日,博邦商贸公司作出股东会议决议,决定:1、公司注销;2、通过清算报告内容。同日,博邦商贸公司出具清算报告,称公司已成立清算组,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具体如下: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股东张冬梅、陈库在上述文件上签名。同日,市工商局发出《注销核准通知书》,准予注销。”

三、年4月3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京0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下称“金蝉君汇有限合伙”)为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其后,金蝉君汇有限合伙发现博邦商贸公司已被注销登记后,向北京二中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两股东陈库、张冬梅作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其追加两自然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四、年9月12日,金蝉君汇有限合伙以博邦商贸公司的两股东陈库、张冬梅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追加陈库、张冬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两自然人股东多次陈述:博邦商贸公司的清算是委托代办公司开展的,并且提交了年税务注销登记、工人工资及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同时将公章、营业执照、决定清算的股东会决议都交予代办公司。但博邦商贸公司的财务账册在年底搬家后就丢了,在清算时没有财务帐册。

图1:案件可视化流程图

五、法院经审理认为,博邦商贸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作为清算组成员的陈库、张冬梅虽然对清算事宜登报公告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了“清算报告”,但没有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未对已经存在的债务进行处理,未实际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公司清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判决追加两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解读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变更追加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形时,应当先向法院提交追加申请及证据,虽然本案中北京二中院驳回了其申请,但本所律师也检索出大量与本案处理相反的案例,即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是否同意裁定追加,各地法院实践操作确有所差异,但发现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形时,首先得依据《变更追加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若被驳回,方可依据《变更追加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二条在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在公司清算中,公司应严格依法开展清算活动,除在法定期间内公告清算事宜外,对已知的债权人还应专门发出书面通知,博邦商贸公司在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参与清算的情况下,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博邦商贸公司实际未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清算,现公司也无清算可能;同时,还出现了账簿丢失等重大清算缺陷。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客户实际操作建议

一、除本案中所涉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账簿丢失等重大缺陷外,应注意、收集被执行人工商全档、清算资料等,重点审查分析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1、是否在全国或公司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是否存在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3、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的行为?

4、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等行为?

5、是否存在其他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

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即可通过执行追加程序及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图2:被执行人注销时清收方案流程图

二、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号)规定,自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选择简易注销的,企业只需要提交《申请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投资人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如债务仍未清偿,发现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的,可直接申请追加企业的投资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图3:简易注销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类案延伸

案例一:《关于江梅提出申请追加执行主体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虽然被执行人瀚星公司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提交了《公司注销清算报告》和《股东注销书面决定》等证据,但在该公司进行清算期间,瀚星公司参与原告江梅诉被告瀚星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在明知其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下,未将该案债务纳入清算范围,该情形属于《变更追加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形。

案例二:《林泽涛、游明山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泽涛、游明山作为大爱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仅在深圳报业集团主办的《晶报》上刊登清算公告,且未依法书面通知人民法院。同时在明知大爱公司负有债务仍出具公司无债权的清算报告,误导相关部门准予办理注销登记,属于不当清算,大爱公司应视为未经合法清算即予注销。裁定追加林泽涛、游明山作为被执行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精神。

本文创作团队:泰和股2法律服务团队,专注于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与融资、股权与公司治理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不良资产清收等法律服务。

施乔律师

执业律师、专利代理人

泰和股2团队成员

施乔律师执业方向为股权基金、股权投资与融资、股权与公司治理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以及不良资产清收等法律服务。

戴费洋

戴费洋专业方向为不良资产清收、商事诉讼,股权与公司治理相关非诉、诉讼法律服务,涉外法律服务。

本文由“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发布,本文作者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原出处,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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