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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7/15 14:24:00

王兆峰: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增设没收财产和罚金


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大家在岁末年首来探讨刑九的问题,大家都是法治建设的促进者,也是热切的期盼者。我的提是反腐的条款修改到底是宽了还是严了。


    过去通常说中国刑法的立法特征是厉而不严。从刑法的处罚上很重,但是不够周严。过去我们讲法恢恢疏而不漏,严某种意义上是指法的覆盖面,法的覆盖面比较宽,尽可能的周严,使作奸犯科之人不有漏之鱼。因此,在评价一个国家的刑事立法的时候,我们可以从四个模式来观察,比如说可能是既不厉又不严,法律规定的非常粗疏,处罚非常轻缓,这叫不厉不严。还有法条规定的非常细密,对具体的犯罪处罚很重,又厉又严。可能有些是严而不立,法非常严密,但是处罚相对比较轻缓,在犯罪行为的确定性上确定很高,只要有作奸犯科了,很难逃脱掉法律的制裁,但是具体的处罚上可能不那么重,这又是一个模式。第四种模式是厉而不严,一度有人给我们国家的刑事立法贴上了这样的标签,刑罚很重,但是有大量的对社会有危害性的行为没有纳入到我们的刑事法律调整范围。


    另外,我们观察这个法律到底是轻还是重的时候,首先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形势,如果这个法律在某一种犯罪非常猖獗的情况下,不严厉不行的话,我们也很难说他很重。相反,如果一个法律规定并不重,但是如果社会比较宽和,它可能是已经很重了。


    还有一个标准,我们还要考察具体法条、具体罪名。这次的刑九我们如何评判,这里面设计到的改动比较大的是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现行刑法是严格按照相应的数额进行一定的处罚。这样有它的优势,比较明晰,司法官员操作起来比较便利,但是最大的问题是对于具体犯罪,它的弹性或者灵活性不够。更重要的是,相应处罚的起点也好,数额也好,都是20多年前的标准了。经过国家经济大幅度的发展,这么一个数额作为标准,对贪污受贿犯罪进行评价,能不能体现刑法法规自身内在的公平、公正性,现在看来是有问题的。


    贪污十万块钱就可以判十年,那么贪污到二百万,三百万,通常也是在十年到十五年之间量刑,这样的数额在具体处罚时造成了不公正,很难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我们这次刑九的草案从方向上来讲应该是与时俱进,进一步使刑法内在的逻辑更科学,更合理,更加公平公正。


    当然数额去掉以后,是不是像刚才讲的,使我们的法官无所适从了呢?我想不是的。草案出来以后,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两高肯定会根据修正案再作出细化的标准,将来还会有一个指导性的数额,但是可以看到的是,肯定这个数额比现在的十万块钱要提高,数额提高了是不是就意味着对我们现在的一些贪污受贿犯罪的放纵呢?我觉得不是,只是说有些行为凡在不同的环境中进行评价的时候,评价的背景发生了变化,那么它的标准当然也应该发生变化,如果标准不发生变化是不对的。过去的十万块钱相当于现在的一百万或者二百万。在这一点上放纵腐败的担忧是不必要的。


    同时,这次修法也把贪污受贿犯罪里原来的酌定情节,转化为法定情节,如果符合了一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这意味着这次修法体现了宽严相济,我们要保持对贪污受贿的严厉性,保持高压的态势,同时该轻的还是要轻,还是要给出路,这样的话比过去会显得更科学,更合理。


    再一个突出的特点,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明显的增加了,最典型的是增加了行贿犯罪的罚金,甚至没收财产。也就是说现实中固然有索贿的现象,但大部分是由行贿人主动向受贿者行贿,如果这样的社会土壤不进行铲除的话,光打压受贿的人恐怕也不能解决腐败问题,这个调整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从根本上减少受贿的机会。行贿犯罪成本增加了,既有可能付出自由,还有可能付出财产。过去利用影响力犯罪也做了补充,原来没有对应的行贿犯罪,这次针对这个也进行了完善,也就是说是行贿犯罪的犯罪形态里面的具体行为比以前更多了,覆盖面更全了,也就是说更严了。


    最后再讲一点,在刑九修正案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有的法官在法庭上讲,我贪赃从来不卖法,我收了礼物办事儿,这个情况怎么办,这里有恶意的,也有其它的情况。有的学者提出我们是不是设一个收受礼金罪,现在的草案里没有体现。这种情况确实是收了钱,办了事儿,有的危害了社会,有的没有危害社会,这里面应该体现出一个什么样的区别?我想在相应的司法解释里面是不是也应该有所体现,从而使我们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更科学,更完整。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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