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深圳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召开“工业楼宇转让政策”新闻通气会,公布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记者获悉,《管理办法》将从2月1日开始实施,将取消工业楼宇转让增值收益,完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规则,并规范工业楼宇及工业配套用房受让人资格条件。
据了解,最新出炉的《管理办法》取消了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增值收益制度,这将大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切实落实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
《管理办法》分三类明确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的转让规则:
第一类是一般工业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这里又分为新出让用地和已出让用地。新出让用地以招拍挂用地为主,按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执行,原则上重点产业项目不得转让,一般产业项目不得转让或仅限整体转让。已出让用地上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原则上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部分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
第二类是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延续现行政策规定,允许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自行选择分割转让、整体转让或不得转让,以保障“工改工”项目的积极性和市场的流通性。
第三类是土地整备留用地、非农建设用地及征地返还用地上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从保障村集体股份公司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允许其自由分割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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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管理办法》实行再转让时间限制。为了防止工业楼宇频繁转让影响产业发展的稳定性,结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周期,《管理办法》规定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后5年内不得再转让。
《管理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年实施的《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晶报记者李果通讯员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