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深圳生态环境“基本法”,也是市人大常委会今年重点立法项目条例,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项立法是对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生态环境“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大修”,以适应“双区”建设需求,进一步突出对生态的保护与完善。
据悉,此次立法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了制度的创新变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制性地方标准。
与此前的审议稿相比,《条例(表决稿)》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更详细说明,明确引进外来物种应当依法向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引进外来物种的主管部门申请,强调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第一责任人。
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
《条例(表决稿)》补充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要明确重点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域,并增加规定:“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生物多样性白皮书,明确生物多样性现状,保护成效、保护举措和未来行动方向,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关于引进与释放外来物种的审批
针对外来物种引进、释放和丢弃的审批规定,《条例(表决稿)》补充了相关内容:一是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广东省或者本市引进外来物种的主管部门申请;二是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种群结构调节等需要向野外释放外来物种的,应当具备防止逃逸、扩散、外泄的条件和控制措施,并报经市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批准。
关于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
《条例(表决稿)》重新梳理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的分配,一是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二是规定无法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的,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应当通过协议约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没有约定的,由承继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此外,《条例(表决稿)》还对重点排污单位范围、餐饮等重点监管单位进行进一步明确,强调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但因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影响居民生活,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的建筑施工工地、餐饮等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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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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