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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对本案的观点:1.本案原告提供了哪些证据,因未参与案件的庭审不得而知,但是,女方5年间4次起诉离婚,这本身就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如双方仍未真正和好,甚至继续分居的话,法院就应判决准予离婚为宜。至少在该女子第四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以切实保障女方行使离婚自由的法定权利。2.婚姻是两个人的生活,男方和好意愿强烈,是否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甚至是主要理由?离婚案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对方强烈要求离婚的情形下,基于各种因素,仍不同意离婚,这种现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但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强烈要求离婚而判决准予离婚;同样,也不能因为一方当事人强烈表示不愿离而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只能是: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其他。3.从法院通报的情况来看,该院承办法官在审理宁顺花诉陈定华离婚纠纷案时,与妇联干部一起到双方户籍所在村及乡镇走访,听取了双方亲友及村镇干部的意见,综合考虑全案客观情况,依法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请。这看上去似乎给人以法官很尽责的感觉,但问题是:判断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破裂,俩人的婚姻是否合适,是否有必要去走访俩人的亲友及村镇干部?进而将他们的意见作为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之一?这些当事人之外的人,给出的意见是否能真实地反映当事人的婚姻及感情现状?鞋是否适合脚,毕竟是脚更清楚。如果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其他人却极力撮合,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是更应该重视当事人本人的意见,还是那些村镇干部和亲友的意见?本律师认为:显然应该是前者。一个在5年间提起4次离婚起诉的离婚案,衡阳法院竟然认为这对夫妻的感情尚未破裂?这样的婚姻是否还有继续维持的必要?还有,“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的观念,是否应该出现在我们的司法案件之中?尤其是此前有报道称在宁顺花离婚案中,还存在家庭暴力的现象,这样的婚姻,法院不为遭受暴力侵害的一方做主,反要继续将他们捆绑在一起。这样做,非但不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反倒是犹如在俩人间放置了一个火药桶,随时有可能使家庭暴力升级从而引发悲剧的可能。针对宁顺花第五次的离婚起诉,衡阳法院将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
此前报道
据上游新闻此前报道,年12月以来,湖南省衡阳县80后女子宁顺花,因无法忍受丈夫陈定华长年沉迷*博选择诉讼离婚,不过时至今日,先后4次起诉离婚的她,离婚的心愿至今没有实现。年3月3日,她第5次向衡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立案。“宁顺花说,几乎每次开庭,陈定华都公开说,谁判决离婚就跟谁没完,要报复社会,制造恐怖事件什么的。”上游新闻报道提及,就离婚引发的问题,宁顺花说,自己被派出所拘留过1次,陈定华被拘留过3次,法院先后2次下达人身保护令。即便如此,婚始终没有离成,理由都是“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起诉离婚期间,陈定华曾有过激行为。他在法院门口曾抢走宁顺花身份证件和手机、向其弟弟发送“报复、杀人”等恐吓信息,并曾在第四次开庭后,追赶先行离开的宁顺花并将其拖下车,致宁顺花受伤。
宁顺花伤情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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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然律师
张智然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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